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杨国勇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对公安机关的意见如何进行复议、复核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11-09 16:48)    点击:216

对公安机关的意见如何进行复议、复核?

 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,可以要求复议,如果意见不被接受,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。

  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,检察院应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,通知公安机关。

  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,上一级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,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。对下级检察院的决定作出改变的,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,交由下级检察院执行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杨国勇律师提供“刑事辩护  合同纠纷  人身损害  知识产权  公司法务  电子商务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国勇律师,杨国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杨国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588158614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杨国勇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杭州律师 | 杭州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杨国勇律师主页,您是第29099位访客